2004年11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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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夜游遭杀邀者无需担责
刘小波

  丁某于姐姐婚庆的当天晚上,在亲戚余某的邀请下出去玩耍,不幸遭人杀害。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定丁某的被害与余某相邀无直接因果关系,丁某家属要求余某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依法驳回了丁某家属的赔偿诉讼请求。
    2003年7月16日,在北京某大学就读的丁某赶回家为二姐结婚送嫁。在当晚的婚宴席上,17岁的堂外甥女余某看到舅舅丁某时,便邀请丁某陪她出去玩。开始丁某以家中有客人为由拒绝了余某,但由于余某的一再要求,丁某只好答应了余某。晚上7点左右,丁某借来一辆摩托车,便带上余某出去了。大约晚上8点,丁某骑摩托车带着余某在贵溪市站前南路一夜宵摊附近与武某等几位男青年相遇。双方因故发生口角,丁某打了武某一记耳光,武某则掏出身藏的匕首朝丁某上臂、胸部等处连刺四刀,尔后逃离了现场。丁某被刺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今年3月19日,武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因武某无赔偿能力,且丁某父母亦不能提供武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故法院同时判决武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04年7月中旬,丁某父母又以丁某之死是由于余某硬缠着丁某陪其出去玩而遭人杀害为由,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余某承担丁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4.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要求丁某陪其出去玩,是亲戚间感情交流的正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余某邀丁某外出是有预谋有目的去寻人报复。丁某之死系一起偶发事件,与余某要求丁某陪其出去玩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